第三十九条
有效机动车在紧急停车带内停车,应当按照标线指示停放,不得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机动车从紧急停车带驶入行车道时,应当先开启左转向灯,在路肩或者应急车道上将车速提高到每小时六十公里以上,并不得妨碍行车道内车辆正常行驶。
机动车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右侧路肩或者应急车道内;不能移动的,应当迅速报警,并组织车内人员转移至安全地点。事故车辆由救援车与清障车拖曳、牵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提供修车服务。
禁止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