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地界外铁路安全有关管理工作,落实有关护路联防责任和双段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