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