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道路铁路并行路段,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在靠近铁路的道路路侧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道路与铁路同步建设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由道路经营管理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道路建设在后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由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设置、管理和维护;铁路建设在后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并按照规定移交道路经营管理单位管理和维护。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