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铁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属于铁路地界内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整治;属于铁路地界外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整治。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整治。

铁路隧道顶上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由铁路运输企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整治。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