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失业保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控制失业率,安排失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加强失业保险机构建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