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猎捕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