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十八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正式候选人在指定场所与选民见面,介绍履职设想,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正式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对其他候选人进行人身攻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