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一)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二)本人以信函、邮件、短信等方式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三)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