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规范有序的原则,坚持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合法合规经营,推动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