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真实、准确、完整报送下列材料:

(一)业务经营情况报告;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