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