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