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