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三十九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