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三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