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条有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法规草案说明及有关资料发送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