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第三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行。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