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相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开展相关标准化研究,提出标准化需求,制定相关标准化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促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标准体系;
(四)提出相关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相关地方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工作;
(五)对相关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相关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六)协助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