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社会团体可以通过自律公约等方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应用与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政府采购、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社会治理等工作中将团体标准作为技术参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