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研究立项申请,编制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以及完成时限等。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应当优先立项,及时制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