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负有保护管理博河流域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