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保障第七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