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营商环境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