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之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审批和监管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分级分类标准,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实行差异化审批、监督和管理。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文物勘探、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纳入相关部门管理依据。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