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办理,编制并公布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规范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流程、所需材料、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办事指南中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模糊性兜底要求。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