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市场环境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强化与税务、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协同办理,鼓励推行清税承诺制,提高注销便利度。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