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定价、内部治理、经营模式等事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