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村容村貌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污水管网或处理设施,或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