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