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水资源有关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