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权限,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城乡建设与管理事项;

(二)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事项;

(三)其他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