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公布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施行日期以及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本市地方性法规和法规解释,应当自收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在《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哈密日报》和哈密市人大网站上全文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