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市地方立法活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立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