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地方性法规案提请审议前,应当提前参与起草、调研、论证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