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发现本区域内未办理登记的犬只,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