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搜救犬以及动物园、教学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活动,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