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当地未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活体试验、研究,不依法采取隔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农业有害生物扩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立即进行除害处理,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人不进行除害处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除害处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