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新产品,应当事先经过推广地区试验、示范,证明其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

跨农业生态区组织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新产品,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示范,并通过专家论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