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严防外来农业有害生物入侵。

对拟引进的外来农业生物,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对策。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