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农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由植物保护机构负责发布;农业生物灾害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或者农业生物灾害信息。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