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外来物种的引入、监测、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外来物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无天然分布,来自境外、省外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等物种。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