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拟引入二类外来物种应当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并分阶段进行风险评估,其中任意一个阶段风险评估不合格的,不得批准引入。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