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通过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双方共同监管的账户等代收物业费并根据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结果支付。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组织业主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