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应急预案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