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动态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常性地排查、消除突发事件隐患,及时、有效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并及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