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等方式公示具体地址。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可以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人防工程等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建立或者指定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的隔离治疗场所。

应急避难、隔离治疗等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