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 案,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