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需要

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不设区

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同意并统一安排。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