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监督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二)撤销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三)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

(四)讨论决定本居住地区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问题。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